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设立于2023年,是一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高水平职业学院。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Guilin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桂林市永福县苏桥镇木兰街7号,邮政编码:541805。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
第八条 办学定位:学校以工学类为主,多学科类相互支撑、协调发展。学校立足桂林、辐射广西、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第十条 学校审批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桂林中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开办资金及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桂林中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入。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学校依法办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会由举办者提名的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当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董事长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代表董事会处理重大事务和重要业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1人由举办者推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学校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在70岁以下;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董事会研究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履行校长职权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三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会批准后委托1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有关制度和规则开展活动,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照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有关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工作、招生工作、学生工作、就业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岗位配备和管理办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桂林市委教育工委。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选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制订及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育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设立督导组织,加强对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突出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为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合同聘任(用)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坚持学术诚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养和培训机制,对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机制。对教职工开展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及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习证明或者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实施财务管理。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构建产学研一体化机制,开展与政府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办学,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建设,凝聚校友力量,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及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须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举办者提议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共同提议,在事先公告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